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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规范设置要求和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Friday 10th of May 2024 09:39:08 PM 来源:ca88手机登录入平台 作者:ca88手机版登陆唯一官方网站 关注次数: 5 二维码分享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 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

  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排气筒高度是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若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设置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第2.3条关于环境保护设施术语定义为“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4.3 .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中包含有“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严格按此实施,没有配套环境监测设施将不具备环保“三同时”验收条件。

  指南附录推荐“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模板4.2.2规范化排污口、监测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一节中主要内容如下:

  简述废水、废气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如废气监测平台建设、通往监测平台通道、监测孔等;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型号、监测因子、监测数据是否联网等。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8号令)要求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4节自行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第2点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监测条件要求中都有对配套监测设施的要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对监测条件的准备中有如下要求”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该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方便操作。“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0277—2018)中监测要求“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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