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省级文明县城创建进程,打造宜居宣业城市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城市管理品质提升专项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店外经营,禁止店外据设桌椅板凳:严查一切露天煎、烤、烹、炸等无照及违意占道经营餐饮行为。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城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规范的马路市场和农贸市场按时,按要求规范经营。
五、所有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位上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或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席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都请在三日内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献县公安局开展执法行动,集中开展整治,依法暂扣(先行登记保存)相关物品,并予以从严处理。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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