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长沙县某项目工地的基坑支护施工,施工过程中,安排没有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钟某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指出,该公司现场立即要求钟某停止了电焊作业。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
该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且鉴于当事人已立即整改违法行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长沙某公司员工宿舍内某楼层一侧安全通道缺少疏散警示标识,并私自加装木门和不锈钢栏杆,导致通道堵塞无法正常使用。
该公司员工宿舍没有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柳某处以罚款1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企业、经营单位等作为责任主体,应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火灾预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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