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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各条线预

发布时间:Friday 10th of May 2024 04:11:36 PM 来源:ca88手机登录入平台 作者:ca88手机版登陆唯一官方网站 关注次数: 16 二维码分享

  年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各条线预算编制内容及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并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对照开支标准,认线

  2024年乐余镇将继续实行零基、细化、综合的部门预算,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基本支出严格按规定的定额以及开支标准进行编制,专项及项目经费按照需要和可能,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一、

  单位的收入预算计划。单位的收入预算计划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教育收费外的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对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申请,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按照一般支出从紧从严、项目支出保障重点的原则,依据政策和开支标准,实事求是的申报。

  “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应收尽收”的原则编制,根据2023年及以前年度收入完成情况,结合2024年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的调整因素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测算。即:一是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未调整以及不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收入比较稳定的,原则上以2023年收入实际数作为2024年收入预算;二是对于因取消、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导致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有调整变化,并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的,根据2023年收入完成实绩,考虑收费政策调整和客观因素影响进行测算。非税收入比上年减少或增加幅度较大的,需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便审核。(二)

  单位的支出预算计划。单位的支出预算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各单位要在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镇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含编内在职人员经费、科技人员、自用人员经费。各部门人员按镇人事部门核定,长病假人员经费以镇有关文件为准。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开支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在职人员类别分类安排,福利费按在职和离退休人数安排,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汽车费用按镇相关部门核定车辆数安排,相关费用定额标准项目包括:燃料费、过桥过路及停车费、机动车(船)保险费、车公里补贴费、租车(船)费、维修费及其他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各类生活补助、助学金、幼托费等。

  )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赋予的特定职能而开支的除定额标准之外的支出项目,单位必须按项目库明细选择填报。(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指政府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需要而出台的有关公共服务、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民生保障、城乡环境、城建投入等政策而发生的各类专项支出,由各实施部门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报年度预算。对上述项目经费,各单位要附详细的说明材料,镇财政将综合考虑政策规定、镇级财力状况,优先安排镇党委、政府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的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操作。

  4)社会保障费及改革性津贴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上下班交通费、公务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2)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育70%、其他事业60%)、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育30%、其他事业40%)。(

  4)社会保障费及改革性津贴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医改补贴等。(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费、护理费、护工费补贴、增发一个月基本离休费、离休生活补贴、离休干部补贴、离休活动费、福利费、特需费等。

  3)社会保障费及改革性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上下班交通费、公务交通补贴。(

  4)职工福利: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幼托费等,按定额标准执行。(二)部门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标准

  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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